关于海南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权威解读来啦↓

疫情期间,为切实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海南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推出了针对社保费采取阶段性免征减征以及延缴缓缴等优惠政策,共包括“免、减、延、缓、降、保”几大类别。



据了解,本次优惠面向对象分别为,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省各类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可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减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


 附:优惠内容及办理流程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雇主)缴费部分,上述类型单位免征均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免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半核定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第三是“延”。2020年1月至海南省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全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的社保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延长办理社保业务,可同时享受“免、减、降”政策。


办理流程: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补办理相关业务(推荐网上办理),延长期限无须审批。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流程: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是“降”。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降低后费率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费。


第六是“保”。是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单位“免、减、延、缓、降”社保费的影响。


相关疑问解答:


一、海南省参保单位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认定。


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可以确定单位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参保单位对单位类型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省社保中心统一向全省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社保专办员发送社保登记的单位类型告知短信。如对单位类型存有异议的,持单位相关证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申请单位类型变更。



三、很多单位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就完成了2月份的缴费,可能存在多缴部分,该如何办理?


答:对于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省社保中心将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尽快启动退费和抵扣业务系统的研发,待系统上线后将组织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多缴社保费的退抵。单位无须办理申请,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起批量退费或冲抵。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1.海南省企业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五、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包括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和应收核定申请,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 缴费部分。各单位可以通过网端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企业,请尽快向CA证书公司申请证书密钥,凭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业务大厅申请办理各类网上业务。



六、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相关政策规定?


答:受疫情影响,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也未能在疫情期间按时申报缴费,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 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社〔2020〕32号),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2020年1月至2月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自2020年3月起,应当按时申报缴费。



七、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用人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变动和社保关系转移?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可以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八、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企业用人单位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缓缴期内缴纳社保费的,视为正常缴费。凡经过审核在疫情期间和缓缴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办理退 休的人员,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九、延缴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保?

答:企业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缴费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需先在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或自行垫付结算,待缴费完成后,再到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或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十、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如何确保?


答:工伤待遇:参保职工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疫情期间工伤保险费减免手续的,疫情期间的工伤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在疫情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国家和海南省政策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4.《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20〕1号)


5.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2020〕10号)


6.《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社〔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