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疫情防控中公民须依法履行“五个必须”和“五个不得”
文章来源:海口市健康教育所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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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海口市印发《公民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五个必须”和“五个不得”》法治宣传材料。材料中明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必须依法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具体为“五个必须”和“五 个不得”:
一、五个必须
(一)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二)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 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 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四)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及时向 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报告的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决定组织公民参与 疫情防控、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提供服务或者征用公民财产时, 必须予以配合。
二、五个不得
(一)不得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
(二)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 假信息。
(四)不得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
(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 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 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每一名公民都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预防、 控制措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事关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希望大家能够充分认 识自己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