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药品零售提醒告诫书,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
文章来源:海南特区报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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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向海口市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
《告诫书》明确,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禁止销售回收药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严格执行采购验收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告诫书》要求,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药品储存、陈列符合有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同时,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必须一致。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内容。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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